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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法理探析 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  美国公司法律律师   http://www.mggsfw.com/

  Jessica Xu,美国公司法律律师,现执业于美国兰迪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东代表诉讼法理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诉讼制度的对比和分析,为我国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条思路。

  关键词:代表诉讼、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受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原则所支配,尤其是监事会提起诉讼。台湾《公司法》248条规定:;继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得以上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监察人自有前项之请求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时,前项之股东,得为公司提起诉讼;。但监事可能与董事关系密切,或者碍于情面,容易怠于追究董事。不如将此审查权限交给独立董事。一来,我国有这一制度安排;二来,独立董事地位特殊,相对能做到客观公正,与监事会相比,怠于起诉的可能性小。其二,美国法90天的规定稍显过长,按日本、台湾的做法,30天比较适宜。

  一、费用担保

  费用担保是要求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股东向公司交存被告应为代表诉讼所可能支付的合理费用的保证金。费用担保的目的在于防止;滥讼;,即希望通过该制度的设立阻止一些别有用心的原告股东提起恶意诉讼。台湾《公司法》第214第2款规定:;股东提起诉讼时,法院因被告之申请,得命起诉之股东提供相当担保。;从该条规定来看,其负作用也是巨大的。被告可以以费用担保为手段,阻止原告股东提起诉讼。考察美国的公司立法,《示范公司法修正案》废除了1969年《示范公司法》规定的费用担保条款,授法院以裁量权,如果法院认定提起诉讼缺乏正当理由或者明显没有价值时,才要求原告交存保证金。笔者认为,此修订与代表诉讼的立法精神甚为一致。

  二、败诉股东的

  比较英美和日本台湾的立法体例,原告股东在胜诉时均有权从公司获得补偿,而当股东败诉时,美国法没有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赔偿,往往由公司自己承担费用。由于美国法在原告资格,费用担保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十分严格,所以在设计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时,应要求败诉的股东赔偿,以期平衡。不过,采日本法上原告股东;恶意;为承担之要件,实有必要,否则非;恶意;的原告股东可能因巨额赔偿而放弃诉讼这种救济方式,代表诉讼的功能将大打折扣。

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为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5、受让方资格条件;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5点内容。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文章来源:美国公司法律律师
作者:徐梦梅(Jessica Xu)[北京]
美国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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